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61号。 被告:李雪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孙丹丹,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雪辉、孙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雪辉、孙丹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755.83元及利息32245.91元、违约金21648.17元直至全部清偿之日,合计72649.91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李雪辉所有的车架号:L6T7844ZXDN143992吉利牌汽车的抵押物及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雪辉、孙丹丹在开原天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企公司)购买吉利牌汽车,其自行支付首付款贰万柒仟叁百元,剩余购车款,被告李雪辉通过其在原告处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陆万壹仟元。被告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还款壹仟壹佰柒拾元,以后每期偿还金额为壹仟陆佰玖拾肆元。被告李雪辉、孙丹丹以上述车辆作为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原告按合同约定同意将上述透支资金划给天企公司,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不能偿还上述借款,至2021年6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755.83元及支付利息32245.91元、违约金21648.17元,合计72649.91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清偿上述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起诉被告李雪辉、孙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纪广宇 人民陪审员 刘晨曦 人民陪审员 马泰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鄂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