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蒋惠丽,男,****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审理经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将原告蒋惠丽与被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金毛豆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我院。

请求情况

起诉人称:起诉人在网络上看到毛豆新车网的购车宣传广告,遂决定在此网站购买车辆。毛豆新车网的销售得知起诉人的购车需求后,为起诉人提供线下咨询。之后起诉人按照毛豆新车网的销售发来的链接与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电子版的合同,约定了车辆的号型和价款。2020年起诉人在网上看到毛豆被曝光后,才发现买车变成了租车,合同也变成了融资租赁合同,月供变成租金,并且贷款总金额要比车辆的总价高很多。起诉人认为,起诉人的购车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所付款项共计1233777.76元。

本院查明

经查,起诉人与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十条附则第二款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该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第五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服务器所在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据此,起诉人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与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同时约定该合同签订地为服务器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起诉人据此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人诉称,其本人系通过网络与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起诉人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上非其本人签名,其并不知晓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器所在地具体为何地及何为服务器所在地。经本院查询,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无任何分支机构和关联机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承德市双滦区与双方的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故起诉人与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服务器所在地的承德市双滦区法院管辖系无效的管辖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我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亦非合同履行地,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蒋惠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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