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义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淮南市田家庵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永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路中环国际广场5楼商业第4层F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890250XW。
负责人:钱恺,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义菊与被告许永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刘义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菊撤回对被告许永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义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