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王某(又名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8年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向原告写有借款字据,并向原告承诺随要随还,现原告急用资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4000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其诉请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2020年12月1日被告书写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及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9偿还10000元,2020年12月1日原告找到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并将原借条收回。借条内容为:“借条2018年借到杨某现金肆万元整(40000),用于资金周转,2021年三月底还清。411302196510241853王某2020.12.01”。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借款,原告支付被告现金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借条约定2021年三月底还清,现被告不予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二、对于利息部分,应从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5月24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24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