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丰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轶杰,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海燕,女,****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丰伟因与被申请人董超、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1民终4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丰伟申请再审称,根据丰伟与董超、马海燕签订的《借款(保证)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董超、马海燕应当承担丰伟所支出的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丰伟为了实现债权与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律师代理费为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金额的30%,为了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甲方应当向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6000元,如乙方达到本条约定的情形,该履约保证金冲抵代理费。上述履约保证金缴纳后,乙方先出具收据。代理终结后,如果符合收取代理费的条件,乙方出具正式发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华融云南分公司主张的其余律师代理费,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可根据是否会确定发生的原则加以认定,即如果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部分律师代理费属于未来确定会发生的费用,则亦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即可得出律师代理费的具体数额,二审法院认定其余代理费用并未实际发生,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错误,该判项直接剥夺了丰伟在该笔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的权利。丰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丰伟(甲方)与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约定,代理费用待本委托终结后,实际给付。本条约定的委托终结的定义为:无论以何种方式使得甲方得到甲方认可的请求款项;或者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和解书)中支持甲方在诉讼请求中列明的全部或部分请求且乙方依据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和解书)提请执行使甲方得到甲方认可的请求。按照该约定,本案律师费支付的条件尚未成就,且丰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费用实际发生,原审法院对于丰伟主张律师费48533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丰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丰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