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运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02K24942874Q。 法定代表人:胡海萍,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庄支行,住所地:安阳县高庄镇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483731E。 负责人:王冬冬,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素睿,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运平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庄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宝明 审判员 燕文光 审判员 姚晓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