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1269号财富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62244514E。
法定代表人:李兰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贺祥,系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倪亚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李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昌、倪亚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