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
代表人:才智斌,行长。
被告:陈松林,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卢小梅,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陈松林、卢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0.32元,减半收取计3580.16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一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杜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