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与未来路交汇处曼哈顿广场11号楼24层2408号。
负责人:曹庆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韶鹏,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焦作世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427室。
法定代表人:时钰翔,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焦作世合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