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嘉兴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嘉兴市秀洲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远良、郜嘉男,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愿犯受贿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愿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于2020年2月12日中止审理,于同年5月1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宁愿在担任嘉兴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主、个体工程承包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2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宁愿家属已代为退赃522万元,韩某退出贿赂款5万元。被告辩称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愿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部分索贿,对索贿部分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愿有立功表现、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宁愿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答辩情况 被告人宁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宁愿系初犯、偶犯,能认罪认罚,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受贿情节一般,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对被告人宁愿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宁愿在担任嘉兴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主、个体工程承包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527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宁愿在担任嘉兴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装修承包人吴某承接嘉兴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豪庭小区、嘉兴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丽江半岛小区维修工程、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等提供帮助,分二次收取吴某所送现金共计50万元。
(二)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宁愿在担任嘉兴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嘉兴市美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承接房产营销业务等合作中提供便利,为嘉兴市美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某提供嘉兴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丽江半岛小区(备案名丽岛嘉苑)多套房源,分五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共计256万元。
(三)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宁愿在担任嘉兴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博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韩某、朱某1出售丽江半岛小区预定房产办理更名手续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所送现金9万元、朱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四)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宁愿在担任嘉兴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博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韩某承接丽江半岛项目劳务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所送现金5万元。2019年初,因省委巡视组对宁愿上级公司进行巡查,被告人宁愿恐事发,遂退还韩某现金5万元。
(五)2017年3月,被告人宁愿与张某1(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由张某1出面与个体水稳工程承包人赵某接洽,利用被告人宁愿担任嘉兴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赵某购买丽江半岛小区二套住宅、一套商铺提供帮助,并向赵某索要将来出售二套住宅的一半收益。2018年8月,经被告人宁愿授意,张某1通过房屋中介将赵某名下一套住宅出售,赵某将售房利润137万余元交给张某1。
(六)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宁愿在担任嘉兴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土方工程承包人唐某承接丽江半岛土方工程提供帮助,并要求唐某与其好友张某1(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协议,以合伙承接该土方工程的名义,向唐某索要土方工程的一半收益。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初,唐某遂依约分两次将土方工程利润款共计现金60万元给付张某1。
案发后,被告人宁愿家属已代为退赃522万元,韩某退出贿赂款5万元,现均暂存于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宁愿检举他人犯罪事实,部分已查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张某1、汪某、赵某、唐某、朱某1、韩某、李某、郦某、刘某、王某、毛某、张某2、严某、胡某、张某3、柳某、施某、孔某、吴某、朱某2、徐某、孙某、陈某1、陈某2等证言,任职文件、工商登记材料、合同、协议、组织权责手册、银行交易流水、竣工报告、收条、发票、结算单、立案决定书、留置令等书证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宁愿亦有一致供述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527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案部分索贿,对索贿部分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愿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宁愿能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亦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建议对被告人宁愿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宁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贿赂款52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晓虹
人民陪审员 沈永根
人民陪审员 杨跃兴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丽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