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红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荣,焦作市马村区祥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国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秦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秦长明,系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韩红光诉被告秦国祥、焦作市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秦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韩红光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红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元,由原告韩红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