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初相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
被告:张姝,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初相如与被告张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初相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薛天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厉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