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俊岭,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男,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冷泽碧,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葛俊岭诉被告冷泽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俊岭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泽碧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葛俊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提出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1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20年6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至今被告仅偿还了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冷泽碧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葛俊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冷泽碧借款110000元,冷泽碧向葛俊岭出具《借条》约定于2020年6月7日一次性还清。冷泽碧在借款后偿还葛俊岭借款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葛俊岭与冷泽碧达成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冷泽碧未按约定期限偿还葛俊岭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偿还葛俊岭借款本金90000元的民事责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冷泽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俊岭借款本金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冷泽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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