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小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北京非凡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蒋小宁与被告北京非凡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小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非凡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蒋小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资1559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12月3日就职于被告处,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按时发放其6月至11月工资,金额合计15595元。2020年10月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于2021年6月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后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北京非凡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广宇于2020年10月5日出具《欠薪情况说明书》,载明:“兹有原非凡装饰公司保洁蒋小宁女士上班工作日如下,自2019年2月14日在非凡装饰公司正式上班:4月15日发第一次工资2600元;5月30日发放第二次工资2600元;6月未发工资,借支了1000元;7月未发工资,借支了1000元;8月未发工资,借支了2000元;9月至11月未发工资。全年工作日为285元,应付285天*87元/日=24795元,实付工资9200元,下剩拖欠工资15595元。本人同意于2021年6月份支付壹万元整。”现原告以被告未能到期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主张被告支付全额欠款15595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薪情况说明书》明确了提供劳务主体及欠薪金额,能够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15595元的事实。被告到期未能支付欠款,以其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现原告主张支付全额欠款,应系解除双方之间关于付款金额的约定,其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被告支付全额欠款,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北京非凡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非凡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蒋小宁劳务费15595元。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北京非凡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