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向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刘海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向云与被执行人刘海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向云依照(2020)内0602民特85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海宾给付申请人王向云欠款19.6万元,并负担执行费2840元(未缴纳)。
本院查明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1月15日在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询。根据查控结果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刘海宾名下产权证号为069612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并对被执行人刘海宾名下产权证号为105219号位于鄂尔多斯东胜区均予以轮候查封。于2021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刘海宾采取拘留措施。经本院财产查控系统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02民特85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