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李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娇与被告李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21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8日,被告李忠伟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杨娇借款121000元,约定每月28日还款3000元,至今未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还款,现在打电话联系不上,微信联系不上,为了自身财产不受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忠伟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杨娇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为121000元,并且同意从2019年2月28日起每月向原告还款3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被告李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驳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李忠伟曾向原告杨娇借款150000元,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杨娇娇人民币拾贰万壹仟元整,自2019年2月28日起每月28日还人民币叁仟元整,40个月还清。如到期未还清,余款将由李忠伟名下房产证进行抵账。后被告自2019年3月份至2020年9月份陆续偿还借款共计40200元,剩余借款本金未还,故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杨娇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1000元,有借条为证,但经审理查明,被告自借条出具后陆续偿还借款40200元,且借条未约定利息,故已还款项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即剩余借款本金808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故利息应自2021年6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忠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娇借款本金808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0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娇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60元,由被告李忠伟负担879元,由原告杨娇负担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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