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六盘水广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是钟山区钟山中路5号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534300。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吴晓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郭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蒋先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

被执行人:李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县。

被执行人:张兴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翟影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张媛,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刘宗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肖居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马清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六盘水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军、吴晓瑶、郭丽华、蒋先军、李进、张兴琴、翟影琴、张媛、刘宗敏、肖居宽、马清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军、吴晓瑶、郭丽华、蒋先军、李进、张兴琴、翟影琴、张媛、刘宗敏、肖居宽、马清梅应按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返还4623460.13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届时清算),支付执行费用4863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999972.49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0104.88元,其中307368.8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剩余62736元作为被执行人生活费发放被执行人。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款项为2307341.37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因还款期限较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黔0201执恢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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