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德洪,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被执行人:张伊扬,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1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伊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新兴支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大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