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单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代理人),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江南(代理人),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被告:孙建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审理经过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建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建宾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16934.25元予以冻结,并按规定提供了相关担保。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孙建宾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限额16934.2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9元,由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予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