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奇。
被告: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88号2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潘松茂。
被告: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渡街道上渡村3组。
法定代表人:李谟招。
审理经过
原告陈建诉被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建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