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红旭,男,1969年12月19出生,汉族,住西工区。

被执行人:金建伟,男,1967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涧西区。

被执行人:陈**华,女,1970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红旭与金建伟、陈**华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0305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建伟、陈**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建伟、陈**华20万元的银行存款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金建伟、陈**华所有的价值为20万元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金建伟、陈**华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刘红旭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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