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199136262J。

法定代表人:吕锡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

被告(反诉原告):黄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韬,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华,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因反诉与本诉由同一事实引起,符合反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锡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被告黄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韬、廖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10日的租金人民币2893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租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人民币7956.7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wzhj2018-5的《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即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标准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装修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4000元;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5200元;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6460元;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27783元;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9172元。

《门面租赁合同》是原、被告在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其中第二条第4点约定“乙方按月交纳租金,当月租金乙方必须于当月开始的10日内交清”,第六条第1点约定“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清所交租金,否则,按逾期每天100元计算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两个月的,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收回门面,并没收乙方所交押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之前乙方未交清的租金及水电等费用仍需继续交清”,第六条第2点约定“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都属于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整(50000元)给守约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规定时间将门面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也按合同规定交纳了押金5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除2018年8月至11月正常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租金外,剩余月份都未能按合同约定正常每月缴清,对此原告也给予谅解,未按合同约定收取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由于被告拖欠租金金额过大,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租金追缴通知书》,并经多次与被告交涉,到目前为止只追缴到2019年9月止的租金,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10日间的租金共289380元仍未缴付。

2020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递交了《关于停止铺面租赁报告》,要求2020年8月30日提前退租并提出各项不合理要求。原告于同月6日以书面形式复函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提前退租和其他各项不合理要求,并提出被告如仍坚持退租,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而又未能在退租前缴清所欠的租金,原告保留按合同相关条款追究被告的责任。

被告辩称 2020年9月10日,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交还了门面,提前终止了《门面租赁合同》,且应付的租金未缴清,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门面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6月1日订立合同的各项相关条款;

2.《租金追缴通知书》,证明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缴清其所欠2019年6月到11月共6个月门面租金;

3.《关于停止铺面租赁报告》,证明2020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递交《关于停止铺面租赁报告》,要求2020年8月30日提前退租并提出各项不合理要求;

4.《关于的复函》,证明原告于2020年8月6日以书面形式复函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提前退租和其他各项不合理要求;

5.《移交单》,证明2020年9月10日,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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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门面、移交钥匙,提前终止了合同,且未缴清应付租金,已构成严重违约;

6.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7.黄烨逾期未缴租金利息计算表,证明被告逾期未缴租金的利息计算。

被告黄烨辩称,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存在履行合同不到位和未履行先合同义务,故被告不支付租金给原告;2.2018年房屋漏水损害被告门面内灯具、装修,按约定应由原告负责维修,但原告以第三方侵权为由拒绝修复和赔偿,故被告要求原告履行维修义务、赔偿损失后,再支付原告租金;3.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口头承诺提供停车位给被告使用,但在租赁期间原告多次因停车位问题驱赶被告的客人,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应先履行义务被告再支付租金;4.依据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原告向被告称减免半个月租金,与国家政策不符,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租金的违约金没有依据。因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不存在支付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

被告黄烨为其辩解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门面租赁合同》,证明被告租赁门面的事实及租赁门面的期限、租金、押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单、股权穿透图,证明原告是国有企业;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是个体工商户;

4.门面漏水现场视频、漏水现场照片,证明2018年12月门面漏水的情况;

5.微信聊天记录、《关于二楼展厅漏水申诉书》,证明2018年12月门面出现漏水问题,被告与原告协商,原告不予处理,被告只能自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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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据,证明被告支出的维修费用;

7.损坏灯具明细表,证明被告的损失;

被告质证 8.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同意被告提前退租,并要求被告提交书面报告;

9.《移交单》,证明被告已经按原告的要求移交了门面钥匙并交还门面;

10.微信截图、聊天记录,证明名称为梧州黄金公司吕锡亚的微信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吕锡亚;

1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因停车位问题驱赶被告客户,给被告的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12.产品清单,证明被告因门面漏水损坏的灯具型号及价格;

13.维修工程结算单、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因门面漏水维修的项目及各项费用;

1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搬出门面及交还钥匙,原告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双方系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反诉原告黄烨同时向本院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4101元;2.判令反诉被告退还反诉原告2018年12月的租金24000元,并免除2020年上半年三个月的租金75600元,合计人民币99600元;3.判令反诉被告退还反诉原告租赁押金人民币5万元。诉讼过程中,反诉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反诉被告退还反诉原告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的租金24000元,并免除2020年上半年三个月的租金75600元,合计人民币99600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反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5万元押金。之后,反诉原告一直租赁该门面经营灯饰。

2018年11月12日门面二楼突然漏水,损坏店面经营的灯具产品(4个吊灯、1个壁灯、1个落地灯)、电路短路(灯具控制器1个、音响1个)、天花板(12平米天花顶、墙体泡水发霉)、地板大面积的发霉(11平米的地膜损坏)、家具发霉起污点。经过多次沟通,反诉被告都没有出面解决问题。反诉原告为了尽快解决漏水问题,恢复经营,只能自行出钱维修。此次漏水给反诉原告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经计算,造成的损失中产品损失、维修费用为24101元,此外因漏水导致当月无法经营,故反诉被告应退还反诉原告当月租金24000元。在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后,经多次沟通,反诉被告久拖未决,至今反诉原告的损失仍未得到弥补。

受疫情影响,反诉原告在2020年上半年被迫停业一段时间,出现经营异常困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局、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反诉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反诉被告是国有企业,符合免租条件,故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免除反诉原告2020年3个月的租金共计75600元。

2020年9月10日经反诉原、被告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反诉原告也按照反诉被告的要求移交了门面钥匙并将门面交还给反诉被告,故按照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应当退还押金5万元。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反诉原告黄烨围绕其反诉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与本诉的证据一致。

反诉被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辩称,1.造成反诉原告门面漏水的原因是1单元302房业主因下水道排污不畅自行疏通,捅破排污管壁造成漏水,是人为行为,反诉原告也承认。虽然此事并非反诉被告或出租方造成,但反诉被告也进行了维修,且与反诉原告一起找302房业主多次协商但无果,反诉被告建议反诉原告向302房业主主张赔偿损失。因漏水导致反诉原告当月无法经营没有依据,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损失并退还当月租金毫无道理。2.2020年2月5日、5月25日,反诉被告收到反诉原告的《关于减免疫情期间门面租金和报告》,反诉被告于4月14日、5月28日分别作出书面复函,反诉被告作为央企下属企业,并未收到国家有关减免租金的正式文件,但考虑到疫情的影响,结合反诉被告的具体情况、承受能力,同意减免承租户2020年2月份半个月租金(前提条件是至2020年5月31日止未欠租金,否则不减免),但反诉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金,不符合减免条件。而反诉原告依据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只是一个指导性建议,并不是必须执行的文件规定,是否减免应由出租方决定,不能作为要求反诉被告减免3个月租金的法律依据。3.反诉原告称双方已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是事实。反诉被告在2020年8月6日作出的书面复函写明“我公司不同意你提前退租的要求”,反诉原告作为违约方,无依据要求反诉被告退还押金。4.关于停车位的问题,《门面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反诉被告需向反诉原告提供停车位,反诉被告只是口头答应有空余停车位时可以向其提供2个小时的免费停车。

反诉被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为其反诉辩解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照片三张,证明3楼302房漏水系人为造成,已被反诉被告及时修复。

经过庭审质证,对于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在本诉提供的证据,被告黄烨认为:证据1三性没有异议,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租赁期内出现维修问题责任在于出租方;证据2距今太久,三性不予确认;证据3、6三性没有异议;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提前终止合同;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双方对搬出门面达成一致,被告才交还钥匙;证据7原告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因此不交租金。

对于被告黄烨提供的证据,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认为:证据1-3、9-10三性没有异议;证据4漏水系302业主造成;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是原告不处理,原告已明确要求被告找业主协商,其也承认是第三人造成漏水;证据6、13真实性无异议,但票据出具时间是12月,与漏水时间间隔太远;证据7、12有异议,是被告单方面提出的价格,也没有与原告核实损失金额;证据8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提交的报告书写不清楚故原告要求其重新写,但没有同意其退租;证据11原告口头答应如果有空余车位时可以提供给被告的客户停车,原告亦提供了停车票给被告,但合同没有约定原告需提供停车位;证据14只能反映原、被告协商的过程,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反诉被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针对反诉提供的证据,反诉原告黄烨认为:不清楚漏水的原因,反诉被告没有告知反诉原告。

本院查明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其与本案的关联程度予以采纳取舍。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是经营黄金、有色矿产咨询及购销、房产租赁、停车服务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新兴三路38号一、二层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人系原告,三层以上为住宅。

2018年6月1日,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黄烨(乙方)签订一份《门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将梧州市新兴三路某门面出租给乙方使用,总面积555㎡,其中一层205㎡、二层350㎡;2.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租期为5年。租赁押金为5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当日由乙方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待押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交付门面给乙方;3.月租金标准: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为装修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月租金标准为24000元,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月租金标准为25200元,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月租金标准为26460元。乙方按月交纳租金,当月租金乙方必须于当月开始的10日内交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4.租赁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应在租赁期内提前2个月以书面报告通知甲方……如乙方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并交清门面租金及水电费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全部押金;5.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借故解除本合同,如甲乙任何一方因特殊情况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6.租赁期间门面所发生的水、电、暖、通讯、消防及其他相关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7.租赁期内,如甲方门面原建筑物因质量出现问题需要维修,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建筑物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8.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清所交租金,否则按逾期每天100元计算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两个月的,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收回门面,并没收乙方所交押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之前乙方未交清的租金及水电等费用仍需继续交清。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都属于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万元给守约方;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书面通知乙方),按乙方违约处理:⑴乙方拖欠或不按时支付租金超过两个月的;……⑷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未取得甲方同意的;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书面通知甲方),按甲方违约处理:……⑵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⑶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未取得乙方同意的。

《门面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押金5万元,原告将门面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作为经营者将该门面用于经营梧州市长洲区某某灯饰经营部,经营范围为灯具、五金配件、家具、装饰品零售。2018年12月,被告承租的门面因楼上302房排污管破裂引起漏水,被告门面内的灯具、电路、天花板、地板、家具因漏水遭受损坏。被告向原告反映后,原告当天即派人进行维修,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漏水损失,原告告知被告漏水系三楼住户人为造成的,应该找该住户负责赔偿,与原告无关但愿意配合被告找该住户协商,不能因该住户不愿意赔偿就要原告负责。

2019年6月30日,被告以梧州市长洲区某某灯饰经营部的名义向原告发出一份《关于二楼展厅漏水申诉书》,被告反映2018年12月3日二楼突然漏水到店面,造成店面经营的灯具产品损坏、电路短路,天花板、地板大面积发霉,产品及维修总共费用27795元,经过多次沟通业主方都没有解决问题,被告会停止交租直至事情解决为止。同时,被告因原告没有为其协调处理客户到店停车问题,认为原告违反签订合同时的口头约定,故开始缓交租金。

因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告发出《租金追缴通知书》,载明被告2019年6月到11月共6个月租金共计151200元尚未缴付,已构成违约,要求被告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上述应付租金缴清。2020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关于停止铺面租赁报告》,主要载明由于市场经济和疫情影响门面一直在亏损状态,租金一直交不起,为了解决铺面问题以下几点:1.店面签约原则上还有2年多,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告到2020年8月30日退租,在退租之前被告会寻找商家接手,如寻找不到商家接手就在8月30日退还;2.退租后所拖欠的房租,根据被告现在情况无力偿还,请原告给一年的还款周期(2021年9月30日前还完);3.由于租房子时有5万元押金,退租后请原告批准抵扣一部分租金。同月6日,原告发出一份《关于的复函》给被告,答复被告原告不同意其提前退租及延缓缴纳租金的要求,如被告未取得原告同意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押金不予退回。

原、被告于2020年9月10日办理了案涉门面的移交手续,并签订了《移交单》,被告搬离案涉门面并将门店钥匙交还原告。在被告移交门面几天后,原告已将该门面出租给他人。庭审中,被告认可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10日的租金尚未缴纳。原、被告因对租金、违约金、押金退还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本院起诉成讼。

另,2020年5月9日国家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载明“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2020年2月21日,梧州市发布《关于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支持各类企业(项目)全面复工复产,全面恢复全市所有生产、生活、工作秩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与黄烨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于2020年8月3日向原告发出一份《关于停止铺面租赁报告》,说明于8月30日退租,虽然原告作出了《关于的复函》表示不同意被告提前退租,但原、被告于9月10日办理了案涉门面的移交手续,并签订了《移交单》,被告搬离案涉门面并将门店钥匙交还原告,而原告在被告移交门店后几天即将门面重新出租给他人,据此,原、被告均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门面租赁合同》,《门面租赁合同》已经实际解除。

一、本诉部分。

关于租金问题。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门面,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10日的租金,构成违约,依法应负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租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10日的租金28938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问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事实存在,故原告诉请其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门面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清所交租金,否则,按逾期每天100元计算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现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为6400.39元。

关于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5万元问题。《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都属于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万元给守约方”,原、被告虽然于9月10日办理了案涉门面的移交手续,并签订了《移交单》,被告搬离案涉门面并将门店钥匙交还原告,但被告没有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且提前终止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反诉部分。

关于门面漏水造成经济损失、维修费用的赔偿问题。首先,被告承租的门面漏水系楼上302房排污管破裂引起,并非原告导致漏水。其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门面的漏水系因门面的质量问题引起,且原告在接到漏水通知后即派人修复排污管,已经采取了措施制止渗漏。因此原告并非直接的侵权人,被告的损失依法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其要求原告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退还2018年12月租金及减免租金问题。被告主张2018年12月门面因漏水导致该月无法正常经营,要求原告退还租金2.4万元,但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能佐证其主张,且《门面租赁合同》对于退还租金并无约定,也非原告导致漏水,在发生漏水的当日原告已经派人员修复排污管,故被告主张原告退还租金2.4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免除2020年上半年三个月租金75600元,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依据减免租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而该指导意见的精神,减免租金的前提是双方遵守合同协议约定,后果是可以减免而非应当减免,但被告在新冠疫情暴发之前已有逾期不交租金的情形,且原告并不同意减免租金,同时梧州市已于2020年2月21日复工复产,全面恢复全市所有生产、生活、工作秩序,被告要求减免3个月租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的经营确会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帮扶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本院酌定减免被告2020年上半年1个月租金25200元。

关于押金的退还问题。由于《门面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已将铺面交还原告,且本院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支持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原告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故原告应将押金退还被告,被告反诉要求原告退还押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黄烨应支付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10日的租金人民币289380元、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黄烨应支付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6400.39元;

三、反诉被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应减免反诉原告黄烨2020年上半年1个月租金人民币25200元;

四、反诉被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应退还反诉原告黄烨押金人民币5万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黄烨的其他反诉请求;

六、上述被告黄烨应支付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的款项,与反诉被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黄烨的款项及减免的租金扣减后,尚需支付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人民币270580.39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计3255元,由原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15元,被告黄烨负担32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反诉原告黄烨负担1070元,反诉被告广西黄金梧州有限公司负担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爱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秋娜

书 记 员 莫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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