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市绿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03978A。 法定代表人:苏正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玉,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该公司推荐的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冠红,女,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该公司推荐的公民。 被告:李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绿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诉被告李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绿城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淮南市绿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淮南市绿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钱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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