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某,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疏勒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某,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温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疏勒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疏勒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被告人寿财险疏勒县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305,760元(780亩×49千克×8元/千克=305,7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在××县种植780亩棉花。2019年4月23日,原告在人寿财险疏勒县支公司投保棉花种植保险,总保险金额为624,000元,单位保险金额为800元,保险期间238天,保险期间自2019年4月22日0时起至2019年12月15日24时止。2019年8月、9月,由于自然灾害两次冰雹的袭击,导致棉花产量大幅度减产,后经疏勒县农村农业局检测确定,每亩的棉花减产49千克,780亩共减产38220千克。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审理为盼。

被告辩称

被告人寿财险疏勒县支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不予认可,因为原告诉求与事实不符,在诉状中受损面积780亩,实际没有那么多,根据鉴定受损面积只有320亩。另外原告诉状受损程度与事实不符,根据疏勒县农村农业局检测鉴定,定损程度是8%,本案属于保险纠纷根据这个计算,定损按照保险单进行计算,保险单计算320亩×800元×8%=20480元,保险公司已按照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保险已经赔付完毕,原告没有按照保险单计算按照一般损失来计算是不符合的,原告属于不当得利,该损失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原告计算超出保险诉讼,被告对原告诉讼超出部分没有支付义务。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举证和质证情况如下:

原告举证

1.原告提交证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保险单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对780亩棉花购买了保险,单位保险金额800元,保险总金额624,000元。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单位保险金额最高上限是800元并应当按照受损程度再进行赔偿,原告计算方式有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证据:被告出具给原告邻近种植户朱建明的农业保险现场勘查报告,证明被告给原告邻近种植户提供勘查报告,未给原告方出具勘查报告,被告方附有举证责任,且被告对邻近种植户都进行了二次赔付。被告质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是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3.原告提交证据:棉花地勘验受损情况的录音录像一份,证明当时棉花受损事实及受损程度,被一直未向原告出具受损报告。被告质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质证

4.被告提交证据: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有开办保险业务的资质。原告质证对该证据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5.被告提交证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保险单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只需支付保费的20%而其他的是补贴,单位保险金额是800元,也就是说损失100%的时候是800元,原告起诉没有按照保险单来计算,原告诉求不合理,被告质证对该证据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6.被告提交证据:疏勒县农业农村局的鉴定报告和保险损失鉴定清单,证明原告共种植棉花780亩受损面积为320亩,损失率为8%,被告根据这份鉴定报告已向原告进行赔付,被告已经履行保险责任及义务。原告质证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鉴定人员仅有一人程序不合法,鉴定情况不真实也不全面,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7.被告提交证据:被告公司对原告的理赔报告,证明根据鉴定报告最终向原告理赔20,480元,计算方式320亩×800元×8%=20,480元。原告质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没有经过原告的签字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8.被告提交证据:现场勘查照片5张,证明原告与被告及农业农村局的鉴定人员对棉花损失进行现场鉴定,勘查事实存在客观存在,被告方也履行了现场勘查的义务。原告质证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鉴定过程不完整,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9.被告提交证据:疏勒县巴仁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2019年经营户对棉花补贴的明细表,证明原告投保的780亩棉花由原告自己种植480亩、王龙种植300亩,王龙交售棉花107180公斤收到棉花补贴款96,462元,原告交售棉花139670公斤收到棉花补贴款125,703元,计算结果原告单产每亩290.97公斤,王龙是307.26公斤,两人平均亩产是316.17公斤,损失与被告方鉴定报告是一致的。原告质证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与邻近种植户差距巨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10.被告提交证据:疏勒县巴仁乡2018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发放清单,证明被告通过对发放清单中36名农户进行计算,36名农户总面积6976亩,产量是2435446公斤,2018年平均亩产349.12公斤,原告2019年的产出和2018年乡里对比差距是32.95公斤,损失率为9%左右,原告的损失不大。原告质证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认为计算方式不合理,且应当与原告的780亩地2018年对比,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11.被告提交证据:根据理赔鉴定报告给原告理赔20,480元清单,证明被告向原告进行了理赔。原告质证对该证据认可,但认为应当参照其他人员进行二次赔付,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12.被告提交证据: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19年经过勘查以后,叶城县各乡镇最高单产亩产为400公斤。原告质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13.被告提交证据:现场勘验的照片三张,证明原告种植棉花受损面积为320亩,照片上有原告与相关公司工作人员拍照,有拍摄时间及地点。原告质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14.被告提交证据:周林国相关理赔保险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公司也是按照定损现场照片里的受损面积进行计算理赔,被告对受损面积都是这样拍照确认的,按照保险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根据单位保险金额和受损面积及损失率最终计算理赔金额,周林国也已经按照此方式进行理赔。原告质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受损季节不同,且该户定损理赔都有签字确认,而原告并未签字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15.被告提交证据:视频资料一份及文字整理一份,证明2019年8月23日当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疏勒县农业农村局的农业专家阿卜杜热伊木·阿卜杜热西提以及王龙和原告,一起在原告和王龙种植的棉花地现场评估受灾的情况,损失率8%的评估意见当时原告是同意的。原告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16.被告申请证人阿卜杜热伊木·阿杜热西提出庭作证,证人称,我是疏勒县农业农村局农艺师,主要从事农业受损勘察及种植指导工作,这是我第一次参与定损,我与保险公司人员及种植户共同现场勘验的,经测算原告每亩减产49公斤,根据预测的亩产量后计算损失率为8%,但我对原告的种植面积不了解,我只负责现场勘查对减少的结果进行测算,具体赔偿方式按照什么标准计算不清楚,最终是保险公司测量并告知我原告损失面积为320亩。原告质证对证人证言认可,本院对证人证言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3日,原告温某在被告人寿财险疏勒县支公司购买种植业保险,对原告温某自己种植的480亩棉花和王龙种植300亩棉花合计种植的780亩棉花投保,保险期间2019年4月22日零时起至2019年12月15日二十四时止,每亩单位保险金额为800元、保险总金额为624,000元,保险费率为7%即保险费总计为43,680元,保险费中的20%由原告温某交纳,其余保险费由各级财政进行补贴。2019年8月19日,疏勒县巴仁乡遭受冰雹灾害,致使原告等种植户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受损。2019年8月20日由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疏勒县农业农村局农艺师及种植户实地进行查勘,并于2019年9月10日进行了二次查勘,疏勒县农业农村局农艺师阿卜杜热伊木·阿杜热西提根据现场查勘确定棉花损失率为8%,并根据人寿财险疏勒县支公司提供的原告棉花受损面积为320亩于2019年10月11日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载明原告棉花受灾面积320亩、损失率为8%。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寿财险疏勒县支公司根据原告种植棉花受损情况向原告发出索赔通知书,预估损失计算为800元×100%×8%×320亩=20,480元,但原告温某未对索赔通知书签字确认,被告人寿财险疏勒县支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将赔付款20,480元汇入原告温某账户进行了赔付。原告温某对棉花受损面积、损失率和赔付计算方式不服诉至本院,并要求按照实际损失由被告进行赔付。审理中,原告温某申请对780亩棉花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支付评估费20000元,本院委托新疆华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值=(2019年未受损预期棉花亩产量-2019年实际棉花产量)×(棉花收购价格-各项待摊成本-税费)×评估数量,即评估值782149=(470.27-316)×(7.41-0.91)×780,评估结论为780亩棉花受两次冰雹自然灾害导致棉花减产损失为782,149元。评估报告送达后,被告提出异议,新疆华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异议进行了书面答复并出庭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温某支付了保险费在被告处购买了农业种植险,被告具备开办保险业务的资质,原告与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人寿财险疏勒县支公司已经承保该保险业务,其对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受损面积如何确定;2.损失率如何确定;3.保险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关于受损面积如何确定。原告温某在被告人寿财险疏勒县支公司处购买了780亩棉花的农业种植险,被告已经对780亩棉花承保,冰雹灾害发生后,被告虽然履行了定损查勘义务,但受损面积记录有误。被告向本院提交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农业保险损失鉴定清单显示,种植户张金福投保212亩、受损212亩、损失率20%,林德龙投保220亩、受损205亩、损失率15%,仁道付投保260亩、受损250亩、损失率30%,朱建明投保280亩、受损280亩、损失率5%,而原告投保780亩、受损320亩、损失率8%,同时受灾的其他种植户受损面积接近全部受损,但原告棉花受损面积尚未过半,且上述种植户有原告的邻近种植户,同时根据被告提交的场查勘照片显示,查勘地块为四、五、六共三块地,该三块地合计面积320亩左右,最终确定损失面积为320亩,即经过查勘的地块均受损,同时被告掌握了现场查勘的资料但经两次庭审均未如数提交,地块一、二、三及其他地块查勘情况并未如实反映;另根据鉴定人员即农艺师阿卜杜热伊木·阿杜热西提证言,原告的受损面积并未经其测量,是根据被告提供的数据进行记载,对原告受损面积确定为320亩本院不予认可,冰雹灾害的发生固然存在非普遍性、非连续性,但在邻近地块接近全部受损的情况,而460亩棉花却无任何损失,与常识不符,本院确定原告温某棉花受损面积为780亩。

关于损失率如何确定。经疏勒县农业农村局农艺师与原告、被告共同参加现场查勘,确定损失率为8%,该数据结合全案证据存在不实,损失率=测算损失产量÷测算总产量,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测算原告产量为442kg/亩左右,而原告实际产量为316kg/亩左右,损失率为28.51%左右,根据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整理文字显示预测原告产量为448.04kg/亩左右,则损失率为29.47%左右,评估报告预测原告产量为470.27kg/亩,则损失率为32.8%左右,本院认为该评估具有可参考价值,同时结合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其他种植户的损失率,其中种植户朱建明测算损失率5%,但在朱建明确认的现场查勘报告中损失率按照35%进行确认,即损失率进行过大幅调整,在出具给原告但原告未签字确认的出险及索赔通知书中记载出险情况和主要原因显示该户遭受了暴风和暴雨未出苗等内容与该表格中出险原因为冰雹严重不符,被告人寿财险疏勒县支公司工作存在失误或不当,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种植棉花的损失率为30%。

关于保险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该案系保险理赔,而非通常的财产损害赔偿类,应当以保险理赔方式进行计算理赔款,且原告提交认可的关于朱建明的理赔计算方式为800元×35%×100%×280亩,即理赔金计算方式为:每亩保险金额×棉花各和成长阶段最高赔偿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程度,该赔付金计算方式与被告提交的周林国的计算方式一致,棉花吐絮期最高赔偿比例为100%,即原告损失预估金额为187,200元(800元×100%×30%×780亩),被告人寿财险疏勒县支公司已经赔付20,480元扣减后还需赔偿166,720元,对原告按实际损失请求赔付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诉讼费由原告与被告根据诉讼请求标的金额支持比例取整数分别承担,本案诉讼标的金额305,760元,本院支持166,720元,支持比例为54.53%,评估费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50%。

综上所述,对原告温某诉请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棉花受损保险金予以支持,但原告温某诉请的赔偿计算方式有误,本院根据保险理赔计算方式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疏勒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温某支付赔偿金166,720元、评估费10000元,合计176,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3元,由原告温某负担133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疏勒县支公司负担1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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