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兴斌,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杨琴妹,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兴斌与杨琴妹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于同年5月18日向原告杨兴斌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杨兴斌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5.00元。原告杨兴斌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兴斌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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