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汉周,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民初字第000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汉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汉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汉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赵汉周(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1的存款人民币9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许可松 AUT())O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