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金都盛世御花苑2栋N-01室。 法定代表人:宋长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成,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远,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少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少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吉032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公司表示同意一审判决,其与郑少福间的纠纷将另行诉讼解决,并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上诉人吉林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王玉川 审判员 赵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思 书记员 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