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彭振华: 本院已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彭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执恢230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新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