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刚。
被申请人:南宁市恒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1985513W。
法定代表人:杜典波。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刚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宁市恒林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53648.54元,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号为BHGX20211430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南宁仲裁委员会现将该申请移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以53648.54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南宁市恒林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