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铁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宝因与被上诉人王铁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6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宝在提交上诉状后,未交纳上诉费。本院于2021年6月4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其发送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自收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将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宝于2021年6月4日收到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间仍不交纳上诉费。后与其电话联系,其在电话中表明不再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白 月
审 判 员 李舒淼
审 判 员 郑金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