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飞没收财产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飞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执行人王飞所有的川A2××××五菱牌汽车,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