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陈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马惠,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田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飞与被执行人田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7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田丰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田丰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田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田丰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田丰所有的牌号为×××小型轿车一辆,但因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暂无法进行处置。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也未交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田丰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田丰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
请求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陈飞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田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