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盛苑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014B。 法定代表人:王书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彪,原告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 法定代表人:刘同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教传昊,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六路西、港北一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7230522F。 法定代表人:张锡泉,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婷婷 书 记 员 郭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