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喀什乐天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区仓储贸易区(新疆东威中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陈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疏勒县。
被申请人:喀什乔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喀什市团结路21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乔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仑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喀什乐天伟业建材有限公司、陈剑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喀什乔润商贸有限公司、张仑伟银行账户存款194420.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喀什乐天伟业建材有限公司、陈剑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2333103900814728203)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喀什乐天伟业建材有限公司、陈剑为了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合法利益受到损失,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喀什乔润商贸有限公司、张仑伟银行账户存款194420.4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492元,由申请人喀什乐天伟业建材有限公司、陈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