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宏伟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金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金玉在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35××××9525的卡内存款2357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阮洪兰以其在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35××××6713的卡内存款2357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为保证自己的权利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金玉在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35××××9525的卡内存款23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阮洪兰在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35××××6713的卡内存款23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元,由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