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洪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湖南省娄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志,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段剑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练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新沙县。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桃园大道麒龙国际城D1栋8层。 法定代表人:张淇雯,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8号“摩根中心”写字楼A栋16、17层。 法定代表人:李克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卲筱,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丹,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1110号中国石油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刘水兵,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马继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洪剑与被告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贵州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铜仁中油昆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马继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刘洪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洪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冬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熙 书记员崔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