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永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刘锦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高永安与刘锦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高永安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永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原告高永安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