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忠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杜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贾忠英与被告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贾忠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忠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