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玉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无业,住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弘建,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继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晋能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干部,住山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玉萍与被告李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郑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继文偿还我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0万元的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3年4月19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李继文与我丈夫冯建平系朋友关系。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李向冯借款,后经两人商量,冯于2012年10月18日向李付款100万元,于2013年4月19日向李付款200万元(约定利率按照月息2.8分计算),李出具了书面借据两支。之后,李共给付利息10万元,再未还款。冯建平因病去世,我作为冯的法定继承人多次向李主张债权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李继文辩称,关于原告起诉我的涉案两笔款项,是我从冯建平所拥有的朔州市浮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的,这两笔款项在2014年4月份前的利息我都已结清;关于涉案其中一笔100万元的借款单上“郑玉萍”三个字是今年三四月份郑玉萍找到我让我补签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玉萍作为原告怠于向本院提交冯建平出借给被告李继文两笔大额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且李继文亦称涉案两笔借款都是其从冯建平所拥有的朔州市浮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的,但郑玉萍自述对该公司是否属于冯建平所有不太清楚。此外,郑玉萍提交的冯建平法定继承人邱玉莲、冯晓虹、冯晓霞、冯彦潮出具的四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和山阴县公安局桥西派出所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均为复印件,且该四位法定继承人亦未出庭说明,同时涉案的四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未对本案的其中一笔100万元款项作出放弃遗产继承声明。综合上述多种情形,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郑玉萍与被告李继文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即原告郑玉萍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郑玉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郑玉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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