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莫定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申请人:黄仁典,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祥,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旻,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银融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凭祥市友谊关口岸(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一期联检大楼)7楼712-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096021171W。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莫定宇、黄仁典与广西银融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莫定宇、黄仁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银融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国际业务部出具保险金额为700000元的保单保函[投保单号:PZDM202145000000000172]为申请人莫定宇、黄仁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莫定宇、黄仁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银融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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