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利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省忻州市繁峙县人。2018年2月13日因故意损毁坏财物被繁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利国犯放火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海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利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黄利国与前妻李某因离婚后的琐事发生争执,欲找李某报复。当晚19时许,被告人黄利国步行至××镇外,发现家中无人,便将东墙玻璃砸碎后进入院内,从南房提了一桶药酒,将药酒洒在屋内,又分别在二楼三个卧室内的每个床上以及一楼客厅东面和西面沙发及榻榻米上放上蜡烛并点燃;接着又在南房洒上药酒,并将蜡烛放在最里面的理疗床上点着后离开现场。被告人黄利国的放火行为致使李某家正房不同程度烧毁。案发后,被告人黄利国家属就该案民事部分调解处理,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本院查明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黄利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利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黄利国与前妻李某因离婚后的琐事发生争执,欲找李某报复。当晚19时许,被告人黄利国步行至××镇外,发现家中无人,便将东墙玻璃砸碎后进入院内,从南房提了一桶药酒,将药酒洒在正房、南房屋内,并放上蜡烛点燃后离开现场。后被韩某等人路过发现并及时报警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黄利国的放火行为致使李某家正房不同程度烧毁。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黄利国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与黄利国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2月12日20时45分郭某打电话说家里着火了,同时证实其正房受损的情况。

2、证人韩某、闫某、郭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发现李某家里失火并及时报警的事实。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利国作案现场位置、状态。

4、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2月27日,繁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张晓敏的见证下,在黄利国的指引下,将其作案工具打火机进行提取,并进行现场拍照。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利国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黄利国于2018年4月12日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利国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利国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且案发后被告人黄利国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黄利国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利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