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刚,经理。 被告:李淑娟,女,****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 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