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童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童宝林犯诈骗罪被判罚金移送执行一案,系宝应县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苏102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童宝林应缴纳罚金28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移送立案,并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
2、2021年3月25日、5月20日、6月28日、7月21日、8月11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网络查控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25日向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童宝林不动产登记情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月13日向石河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童宝林不动产登记情况,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被执行人童宝林目前尚在监狱服刑。
6、本案案款共28000.00元,已执行到位120.05元,未执行到位278799.95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