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汇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3号西悦城农贸市场349号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静,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汇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静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汇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中介服务费伍仟元整,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为由,现原告青海汇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汇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青海汇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