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1。 被告:鄢某。 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1、鄢某、张某2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1、鄢某、张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1、鄢某、张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铁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