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亮彩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苗某,系太原市亮彩涂料有限公司法务,住山西省河曲县。 被执行人:白某1,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白某2,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亮彩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某1、白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某1、白某2未按本院(2020)晋0108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期限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亮彩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7694.5元、违约金70000元,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亮彩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某1、白某2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2961.5元;银行存款不足时,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成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保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