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9143E。
负责人:李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梅,****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如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莲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原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季增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原审被告:济宁奔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工业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向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PRD3Y52。
法定代表人:赵守贵,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鱼台县畅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南环路中段路南、湖陵一路西24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3343600499。
法定代表人:宋志柱,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27层,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80949338。
负责人:王玉森,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秀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9097元,减半收取计4292元,由五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