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刚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肖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成玲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翟刚金与肖峰、成玲花民事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82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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