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玉泉,男,汉族,住禹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维森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玉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信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洋,系该公司董事会监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玉泉、山东维森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187680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482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