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魏伟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010,住址和平县××××××镇。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魏伟雄的起诉状,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不服【和人劳仲案字(2021)2108号】《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请求判令和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改正,恢复其权益。
起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魏伟雄身份证复印件、【和人劳仲案字(2021)2108号】《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起诉人以和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为被告,要求改正其不予受理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起诉人起诉提出请求处理的事项,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因此,起诉人的诉请不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于起诉人魏伟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